一、具体办法如下:
1、拨打医保12333(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解决书面报失。
2、携带本人有效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解决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二、参保人在再次解决《医保卡》之前又找回原《医保卡》的,可解决撤销挂失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医保卡》及有效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解决撤销报失手续。
2、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当场办结撤销挂失操作,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撤销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三、参保人因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解决,区县医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能够至服务点申请代为解决,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限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解决的《医保卡》。
四、其他
1、《医保卡》挂失奏效前,因该卡使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解决,被委托人在解决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等)。
3、参保人有正常使用的《社保卡》的,不再补换《医保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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