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成年人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照料其生活,若确实没有依法具备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由其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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