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补办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 户籍所在地 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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