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业发生支出未取得对应发票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银行存款。2、企业取得对应的发票后,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等(根据款项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公司名称(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企业发生支出,在对方公司没有开出对应发票之前,应当通过“应收账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待对方公司开出相关的发票后,企业再根据款项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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