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申报流程:
1、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作为企业的工伤事故负责人,一定要明确员工发生的哪些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作出判断。若无法判断可以咨询当地的工伤管理部门。
2、申报时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一定要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保部门。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上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遇节假日顺延。
3、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
(2)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两位事故现场目击证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事故当天考勤表复印件
(5)外派工作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派受伤需要)
(6)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保险卡》、《工伤职工初诊(复诊)申请表》
4、工伤事故勘察(工伤科工作人员)单位提交工伤事故认定后,社保局工伤科会对工伤事故进行勘察,一般是按照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提供的证明人信息进行电话核实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工伤。
5、工伤人员就医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6、职业病工伤申报职工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职业病诊断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伤事故报告的,所发生相关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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