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具体的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其对象是不特性的相对人,不会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行政相对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补偿决定时,应当一并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征收人直接起诉房屋证书补偿决定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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