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1.受贿罪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2.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2.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公司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公司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公司资产以及其他性质公司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1.贪污罪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2.职务侵占罪现实中,有些公司家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司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家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3.私分国有资产罪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公司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四)恶意拖欠员工公司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风险刑法修正案
(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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