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宣告公司破产;
2、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方案通过后执行方案;
6、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
一、债权人会议负责哪些呢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一)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三)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二、有限公司解散如何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建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债权登记。债权人申报期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时,财产处理应按以下顺序安排:一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二是按第一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5、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公司财产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后,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文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
三、公司重整需要多久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公司破产重整流程有: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法院指定管理人。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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