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明确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价值的权利)。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障制度,不同于财产保障。担保权是典型的物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
二、我国法律法规和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名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予以赔偿。;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支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执行被执行财产之前,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瞒、转移或损坏财产而设立的,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不是把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在以后的执行中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这样,先到期的债权人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法保全。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后执行前通过法院采取一定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还必须尊重债权的平等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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