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一级和十级一级更严重。伤残等级是从小数往大数上数,以一级最高,十级最低。伤残等级属于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2、植物状态;
3、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4、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6、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7、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8、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9、胸部损伤致:
10、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1、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2、腹部损伤致:
13、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4、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5、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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