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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