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拓展资料: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然后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持开具的《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会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法律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体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不能直接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的规定,原经营者必须是本人或者亲笔写委托书,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原执照的注销登记,再由现在的经营者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
如果不是你本人去办理注销,或者亲笔写委托书,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原执照的注销登记。注册机关(工商部门)就无权变更你执照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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