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2、买房落户手续: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就业落户手续: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办理档案转移;领取《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落户介绍信》,赴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4、新生儿落户手续: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5、二胎落户手续:
携带二胎准生证、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6、车辆落户手续:
车主在准备好资料后,可以在任何一个汽车入户点办理入户手续,也可以让汽车店代办。主要就是先到车辆购置办填写新车购置申请表,缴纳购置税,然后到车管所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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