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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