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筑物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物业并未履行应尽的物业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
3、物业费过高或者物业擅自设立不合理且无必要的收费项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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