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两周岁以上、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根据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1、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协议离婚有哪些特征
第一,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为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主体。在我国,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
第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对离婚及其后果的综合处理,关系重大。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解除。
第三,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如果不由专门机关依一定程序认可,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现行法中的协议离婚,都不是自行离婚。在我国,协议离婚在性质上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第四,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因此,一切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合意而成立的离婚都属于协议离婚。只要具备合意的基础,那么,无论是认可程序不同,管辖机关不同,还是达成合意的时间、方式不同,都不影响该项离婚的协议离婚性质。如果缺乏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的合意,则不构成协议离婚。换言之,协议离婚排除根据夫或妻一方的要求成立的离婚,以及夫妻双方虽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但对其他后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成立的离婚。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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