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并不一定要双方在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必须双方到场。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经仲裁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仲裁的,是申请人的,视为撤回申请;是被申请人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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