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