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6时至晚10时。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指6点00至22点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指22点00至次日6点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国家规定白天施工6点到22点属于正常施工。
在居民区施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除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夜间是不允许施工的。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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