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拘留的最高法定期限为37日,最低的期限约为三日。具体的时间,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根据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包括了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间,是二者的总和。如果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认为刑事拘留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话,有权向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情况属实的话,应及时解除刑事拘留。经过审查,如果是没有超过法定的37日的话,执行机关也应当书面地答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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