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的处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对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尽一致。有的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民间借贷处理,支付利息;有的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处理,利息予以收缴。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1991年8月13日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公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公民个人贷款给企业,公民为贷款方,企业为借款方,则按照上述《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对双方约定的合理利率予以保护;如果是企业贷款给公民,即企业为贷款方,公民为借款方,这种情况属于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此该借贷行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予保护,而且双方还要承担因该无效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
近年来有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向企业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对于企业向其内部职工集资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借贷案件按照上述意见处理。但是对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所形成的纠纷,人民法院暂时不宜受理。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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