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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2021-02-1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存在着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同时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有以下五个情形之一的:第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第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第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第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第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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