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利也同时转让,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随之转让,所以抵押权也会一并转让,债权人抓人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一、为什么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1、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2)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这两点体现的是债权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一点体现的是债务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4)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体现的是抵押物本身的不可分性。2、最高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权本身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所以是具有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而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存在。
二、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成立后,登记机关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具体房屋的其他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债权担保,而不是担保债务人的所有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抵押的效力是抵押房屋的全部和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房屋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外部效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部效力: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