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属三级文物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盗运二级珍贵文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盗运一级珍贵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盗运多件或者盗运稀世国宝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一案中盗运各级珍贵文物或者盗运同级珍贵文物多件的,量刑时可以参照本《解释》第1条第
(3)项的有关规定,即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各级文物的,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个人走私不属于珍贵文物的一般文物,其走私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走私一般文物,其走私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文物、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其走私数额不足10万元,戒者非法获利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文物、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对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走私一般文物的、应依法从重惩处。这一解释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之前,量刑时仍可以参考。
(二)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三)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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