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伪证罪在构成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罪都是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两罪都是出于故意,过失都不能构成两罪;在客观方面,两罪都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证据制度,妨害刑事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行为;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前所述;伪证罪侵犯的简单客体,仅限于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证据,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七种事实;伪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特定的证据,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和刑事诉讼有关的记录材料、翻译资料等。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在伪证罪中并不存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4、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尽管两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5、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包庇当事人,使其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伪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为了包庇当事人,也有可能是为了陷害当事人。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帮助证人作伪证的,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以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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