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民法典》第十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一、婚后买的车算不算共同财产
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购买的车辆如果有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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