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在一方起诉后不具法律效力,需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故不涉及确认或撤销仲裁裁决书问题。只有当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时,裁决书才会生效。财产保全裁定需告知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仅适用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若一方起诉,法院裁定只需告知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后重新裁判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
否则,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劳动仲裁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申请人需要证明存在追索权利的事实和合法性,以及存在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其次,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申请,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申请程序包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所需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保全。若申请获准,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并配合执行程序。最终,保全措施将确保劳动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损失,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提起诉讼后不具备法律效力,需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裁决。因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只在当事人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生效。劳动仲裁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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