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即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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