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他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用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者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横使用,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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