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
1、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规定执行;
2、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二、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的情况有: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这种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总而言之,只要是配偶或前配偶,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