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的受益人及适用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的受益人及适用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退赔赃款的受益人通常是被害人或受害者,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退赔赃款的申请。其次,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并判决追缴赃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或返还国家。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对赃款的保管、返还程序等细则。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结语
合法财产应返还,违法所得应追缴退赔,违禁品和犯罪财物应予没收。没收财物和罚金须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涉及被害人权益和法律规定。被告被判有罪并判决追缴赃款,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退赔被害人或返还国家。法律规定还涉及赃款保管和返还程序等细则。综上所述,需综合考虑被害人权益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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