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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2020-02-0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要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履行合同义务留下的证据,例如:买方支付货款的账单,卖方交付货物的记录;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就好像是: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已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

一、产品不合格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可以。

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产品(在法律上称作标的物)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买方支付合同价款,就需要卖方提供合格、足量的标的物,这是卖方要承担的起码的合同义务。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如下三个步骤:

(一)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即可以就合同的质量纠纷如何解决补充协议约定

(二)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就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相关交易习惯确定。

(三)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下:

1、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瑕疵的,买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对方修理,自己修理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有瑕疵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买方可以要求更换。所谓种类物就是

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举例说明:买方购买相同规格等级的建材,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卖方更换为相同规格等级的建材。

3、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根本性瑕疵,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买受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和效用,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甚至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对于送货单,需有合同相对方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果没有,则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经被对方所接收,所以无法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作为供货方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则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物流凭证或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是自己自行运输,则要保留好相关货车租赁的凭证、过路费凭证等运输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书面材料。

2、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在双方交易完成之后,供货方最好出具一个结算清单,由对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而作为需方,在对方出具结算清单以后,则需仔细核对清单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的异议包括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和对清单内容的异议。

3、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

与结算单相似,作为供货方应当及时出具有关货款结算的书面材料送达给需方,而作为需方则要及时核对,及时提出异议。

三、合同与发票必须一致吗

可以不一致,这样可以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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