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处理,应以原告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协调。自愿原则是指尊重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做出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当事人同意协调处理和同意协调处理的时机都属于其程序上的自由处分。诉前协调,主要是应征求原告的意见,以原告同意诉前协调为前提条件。法院在处理诉前协调案件时,应防止以诉前协调为由,不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导致原告在立案之前已经对法院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案件的审理。诉前协调不但要程序上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在实体权利上更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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