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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职务是什么处分

2024-03-16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是一种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 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 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 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 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 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审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采取对被审查人停职检查或者暂时停止执 行职务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 疑,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如果继续执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 集体和其他人员的利益,造成工作损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 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2) 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 疑,并且妨碍案件审查。主要是指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纪嫌疑的被审查人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审查,或 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审查人 员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已经被立案审查,是暂停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必备条件,也是防止滥用暂停履行职务 措施的保护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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