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其债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按规定处以罚息、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依法追究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或者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一、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借款人有哪些违约情况
1、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3、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4、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三、贷款买车手续办好了不想买了怎么办
贷款买车手续办好了,不想买可以不买车,但是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中如果有相关要求,需要支付违约金。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汽车贷款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可认可资产作为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资料;(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五)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向同一辖区内的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十一)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十二)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十三)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贷款人有本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三)按规定处以罚息;(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六)依法追究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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