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要件的,可界定为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即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成立条件为:
1、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如何确定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要件有: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及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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