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的处理主旨:根据不同情况,对于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应补充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在补充侦查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罪行,重新起诉;若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追究刑责,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应说明理由后移送审查。
法律分析
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的处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拓展延伸
案件退侦程序与调查规定
案件退侦程序与调查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某些案件经过初步侦查后,经过一定程序和规定来决定是否退回侦查,以及如何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这一程序和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案件退侦程序与调查规定主要包括退回侦查的条件、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以及进一步调查的要求、限制和方式等。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结语
案件退侦程序与调查规定是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应补充证据并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罪行,需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于原认定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退查的检察院。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应说明理由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这些程序与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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