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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对方名字如离婚怎么办

2020-05-3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只能依据产权证上写明的产权人来判断。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房产归属出资父母的子女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三)如果在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就成为该项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按有关规定进程分割。但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证上去名字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房产证去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一)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去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二)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去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一)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旦遇到离婚房产证去掉名字对方不配合的情况,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2、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二)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是调解离婚,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是要求对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执行,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任何一方不履行判决书还是调解书上载明的义务,另一方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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