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 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 增值税 ?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 220÷(1+11%)×11%=220(万元) 【案例2】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 220÷(1+11%)×11%=220(万元) 存在问题:上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全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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