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打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今年8月,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送审稿起草说明提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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