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安置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拆迁安置补偿费如何约定支付
1、对补偿款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分次支付,但对履行时间应当进行详细约定,该约定的目的是确定拆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如在约定期限内拆迁人不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对支付方式亦应当予以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表现,如一方选择的履行方式导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难,则显失公平。如有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此种权利的救济显然力量不足,一是此种损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济成本过高;而当事人要求私力救济又无从依据。更重要的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济维护权益,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维权的过程也非常艰难。
3、协议履行是维护被拆迁人最后的一步,一定要对履行的内容约定清楚,实践中有很多履行不能的情况,到最后被拆迁人只是拿着一纸空文而无法得到真正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如何更改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户主更改的流程如下所示:
1、准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2、持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变更所有权人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即可;
4、缴纳相应的费用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就会颁发一个新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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