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不能与合伙企业交易,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可以与合伙企业交易,且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丧失能力时需退伙,有限合伙人无需退伙。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另行约定。
法律分析
1、出资与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财产份额转让,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竞业禁止与本企业交易,法律明确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其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事先禁止,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合伙人丧失能力,普通合伙人在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当然退伙,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能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无论是丧失偿债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都无须退伙。
6、盈亏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与合伙人资格、财产份额转让、竞业禁止与本企业交易、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合伙人丧失能力以及盈亏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普通合伙人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转让财产份额,而有限合伙人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禁止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人则无此限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则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在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当退伙,而有限合伙人无需退伙。盈亏分配方面,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也不得如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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