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 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一条 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方补充规定气源方应急供气责任要求,修改规定解决城镇燃气逐日、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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