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监管的风险
1.企业信用风险。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2.质押商品风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是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3.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些时候往往忽略了仓单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4.应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借款人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的仓单下作销帐记录,直至销完为止。
5.只有出质人合法占有的货物才能够出质,由于质物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发生问题,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从而导致质权人的债权不能履行而发生的风险。我方协助银行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二、动产质押监管控制措施
1.这个风险一般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责任对质物所有权进确认,公司质押监管部要求各个单位不承担质物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2.如质权人要求监管方协助进行质物合法性检验,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质权人应提供合法性检验的方法,监管方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进行。我们应该全面审核的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评价出质人的资信,由出质人提供合法的货权证明、质量证明和《承诺书》或者在发票上加盖货物质押印章,出质人应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3.铁路运达的货物。铁路运单、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4.汽车运达的货物。汽车运单、购货合同、购货发票(或货权证明)、货物的材质证明、货物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以及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5.进口货物。购货合同、信用证、船运单、进口货物完税证明、进口货物商检证明以及银行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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