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第二孩也是可以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津贴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计算。
一、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或支付
1、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4、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其规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分娩、终止妊娠以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与医院直接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二、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需提供什么资料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料。
三、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需提供什么资料
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结婚证及复印件;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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