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可由当事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范围。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分析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专属管辖,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管辖。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法律规定,并不能由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设定,虽然合同以自愿为原则并且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能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即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专属管辖,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不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范围包括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管辖地;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以实际所在地为管辖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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