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第
(二)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三千元到一万元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或实施该行为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掩饰隐瞒犯罪数额认定
一般情况下,其掩饰、隐瞒的犯罪价值,就是犯罪数额所得。犯罪数额的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判断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的依据。如果对犯罪数额有争议的,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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