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过培训考核的公务用枪单位符合条件的配枪人员才可以申请核发持枪证。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民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1、各级公安机关以用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督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用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