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强行收车不合法。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发出催告,经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进行催告前,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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