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业主应当按约定交纳 物业服务费 。 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 业主委员会 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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